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 )附件規定:“第二章 增值稅發票開具基本規定,第二節 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基本規定
一、代開發票范圍
(一)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1.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
2.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
3.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后,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
4.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