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標題及文號 | 主要破產涉稅內容 |
1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破產、倒閉、解散、停業后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429號) | 對因破產、倒閉、解散、停業而注銷稅務登記的企業,其原有的留抵稅額的處理問題,納稅人破產、倒閉、解散、停業后,其期初存貨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稅款,以及征稅后出現的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稅額),稅務機關不再退稅?!緩?019年開始,對于符合條件的情形試行留抵退稅——筆者注】 |
2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破產后新辦企業繳納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6號) | 由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要依法進行破產清算。清算完畢后,拍賣給其他企業,拍賣后的企業重新辦理工商登記,作為獨立的經濟實體進行經營,且從事的是全新的生產經營活動,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在繳納所得稅時可以視同新辦企業。凡符合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可享受新辦企業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凡不符合上述規定,或未經人民法院裁定破產、未按法定程序進行破產清算的企業,在重新注冊后,不視為新辦企業,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
3 | 《欠繳稅金核算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193號) | 對于破產、撤銷企業經過法定清算后,已被國家主管機關依法注銷或吊銷其法人資格,納稅人已消亡的,其無法追繳的欠繳稅金及滯納金,應及時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根據法院的判決書或法定清算報告報省級稅務機關確認核銷。 |
4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 | 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
5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連證券破產及財產處置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88號) | 一、對大連證券在清算期間接收債權、清償債務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二、對大連證券在清算期間自有的和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產、車輛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三、大連證券在清算過程中催收債權時,免征接收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應繳納的契稅。 四、大連證券破產財產被清算組用來清償債務時,免征大連證券銷售轉讓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 五、對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原大連證券的證券營業部和證券服務部,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應按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照章納稅。 |
6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州壬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3〕164號) | 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有資產投資公司和珠海鳴志房地產有限公司依據法院裁定,共同承受破產企業廣州開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用以抵償債務的“南方信托大廈”爛尾樓工程,并擬將需續建的“南方信托大廈”權屬轉入廣州壬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 鑒于壬豐公司是國資公司與鳴志公司專為繼續開發建設“南方信托大廈”而共同出資組建的項目公司,考慮這一特殊情況對壬豐公司承受“南方信托大廈”在建房產及土地使用權所涉及的契稅予以免征。 |
7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欠稅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66號) | 一、欠稅人有合并、分立、撤銷、破產和處置大額資產行為的,應要求納稅人隨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二、欠稅人申請破產,稅務機關應代表國家行使債權人權利,參與清算,按照法定償債程序將稅款征繳入庫。欠稅人有合并、分立等變更行為的,稅務機關應依法認定欠稅的歸屬。 |
8 | 欠稅公告辦法(試行)(稅務總局令第44號) | 欠稅公告的數額實行欠稅余額和新增欠稅相結合的辦法,對納稅人的以下欠稅,稅務機關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產,經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銷其法人資格的企業欠稅; |
9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破產清算中房地產權屬變更征收契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6〕50號) | 廣州海印實業有限公司和廣州市海印布料總匯有限公司在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破產清算中,通過公開拍賣方式競買了原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持有的廣東商品展銷服務中心100%的投資權益。上述交易中包括廣東展銷中心位于廣州市越秀區起義路一號的房地產權屬的轉移。按照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上述房地產權屬轉移應征收契稅。計稅價格依據房地產的成交價格確定。如果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
10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注銷蟻力神公司所屬分支機構稅務登記的通知(國稅函〔2008〕676號) | 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精神和國務院批準的處置蟻力神風險的方針和原則,遼寧省于2007年11月按照破產清算方式啟動了蟻力神公司風險處置工作,2008年5月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蟻力神公司全部資金用于返還養殖戶保證金,破產企業職工債權、沈陽市和平區國家稅務局稅收債權及其他債權清償率為零。目前破產清算工作接近尾聲,進入申請注銷相關企業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和撤銷銀行賬戶階段。據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和遼寧蟻力神破產清算組反映,蟻力神公司分支機構遍布全國各地,遼寧省以外的分支機構共有168家,由于破產企業經營期間管理混亂、人員離散,難以按照正常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請求稅務機關簡化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鑒于以上情況,為了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蟻力神公司破產清算工作的總體部署,維護社會穩定,保證蟻力神公司破產清算工作按期完成,經研究,對注銷蟻力神分公司稅務登記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稅務機關在遼寧蟻力神清算組提供現有資料后,應及時對蟻力神分公司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
11 |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 |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 |
12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 | 一、企業將貨幣性資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因該機構依法破產、清算,或者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等原因,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作為存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三、企業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貸款類債權,可以作為貸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四、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
13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 | 一、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二、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三、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 四、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五、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 |
14 | 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157號) | 一、執行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執行部門填制《稅收違法案件中止執行審批表》,附有關證據材料,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后,中止執行:被執行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尚未終結的; 二、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財產抵繳稅款或者依照破產清算程序確實無法清繳稅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終結執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稅收違法案件終結執行審批表》,依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權限和程序,經稅務局相關部門審核并報所屬稅務局局長批準后,終結執行。 |
15 |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 一、企業因金融機構清算而發生的存款類資產損失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二)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的法律文件。金融機構應清算而未清算超過三年的,企業可將該款項確認為資產損失,但應有法院或破產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證明。 二、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 四、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五、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營業執照、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失蹤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應出具被投資企業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等的證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說明。 |
16 |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稅務總局令第36號) |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
17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風險管理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6〕54號) | 加強申報后的稅款入庫跟蹤管理,防范申報稅款未及時足額入庫的風險。定期開展納稅人欠稅償還能力分析,查明欠稅原因,有針對性地分類采取清繳欠稅措施,嚴格執行稅收保全措施及強制執行措施。加強與人民法院和破產管理人的溝通協調,力爭欠稅清理工作取得實質性成效。 |
18 | 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7352號建議的答復(2017年12月25日) | 一、破產清算企業,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清償所欠稅款;破產重整企業涉及資產重組的,可用好現行促進企業重組的稅收優惠政策,走出經營困境。 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稅務機關應當就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債務人欠繳的稅款向管理人進行申報,并按照《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后續處理。因此,在相關法律法規已經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有關問題進行規定的情況下,無需在《稅收征管法》中再行規定。 三、關于完善破產重整企業信用修復機制,破產重整并未改變破產重整前后企業為同一法人的性質。 |
19 |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 |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規定,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 |
20 |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 第十四條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
21 | 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2304號建議的答復(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2018年7月16日) |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債權人在債務重組中發生的損失,依法予以扣除;債務人在債務重組中取得的經濟利益,依法予以征稅。 二、由于破產重整企業并未依法注銷,因此不符合對欠繳稅款和滯納金進行核銷的條件。并且,稅務機關的核銷行為屬于內部管理措施,并不產生免除企業補繳欠稅及滯納金的法律效果。 三、我局將認真參考您的建議,深入調研有關情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研究完善破產企業財產處置等所涉稅收征管及發票管理措施,為企業依法破產和重整提供更多便利。 四、破產重整企業在重整之后,只要遵從稅法、守信納稅,其信用資產將不斷積累,信用等級也會按年度不斷提升。同時,我局將結合實際情況,繼續研究健全相關制度,積極支持破產重整企業修復信用。 |
22 | 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2368號建議的答復(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2018年7月17日) | 一、國家針對重組破產出臺了一系列稅收政策,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 二、現行稅收政策將破產重整中所豁免的債務,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于破產重整企業,稅務部門同樣按月記錄、采集其納稅信用信息,并將在年度納稅信用評價中對其重整后的納稅遵從情況予以客觀反映。 四、建議中提到的“將企業正常經營與破產清算、破產重整的稅費征收標準區分開來,明確對破產重整企業減免征收的稅費種類、征收率及稅收優惠等”具有研究價值,也有現實意義。我局將會同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借鑒國外經驗,積極研究相關稅收支持政策,特別是針對當前亟需解決的“僵尸企業”處置中遇到的稅收問題出臺相關政策措施,為企業破產重整成功、恢復正常經營營造良好稅收環境。 |
23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注銷辦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9〕64號) | 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納稅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注銷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按照有關規定核銷“死欠”。 |
24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 | (一)稅務機關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企業所欠稅款(含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滯納金及罰款。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也應一并申報。 企業所欠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為截止日計算確定。 (二)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至企業注銷之日期間,企業應當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履行稅法規定的相關義務。破產程序中如發生應稅情形,應按規定申報納稅。 從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企業名義辦理納稅申報等涉稅事宜。 企業因繼續履行合同、生產經營或處置財產需要開具發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業名義按規定申領開具發票或者代開發票。 (三)企業所欠稅款、滯納金、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稅務機關按照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進行申報,其中,企業所欠的滯納金、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產債權申報。 |
25 | 關于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第1976號提案答復的函(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2019年12月24日) | 您反映實踐中存在有的稅務機關對未結清稅款、滯納金的破產企業不予辦理稅務注銷的問題,并提出通過修訂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予以解決。按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破產企業由于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在破產程序中往往不能得到全部清償,確實不符合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的注銷條件。 對此,我局已于2019年5月制發《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注銷辦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9〕64號),明確規定,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納稅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注銷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按照有關規定核銷“死欠”。該文件7月1日施行后,您反映的問題已經得到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