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會計擔憂啊:營業執照上沒有寫的經營范圍,能開票嗎?開票出去有什么風險?以票管稅是目前稅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方法,因此,為保障國家稅款的安全,稅務機關在發票的使用上有嚴格的規定,對此,納稅人頗有微詞。在具體的開票工作中,對未做出明確規定的情況,總是心有余悸,生怕一個不小心開錯了,招致稅務機關的處罰。在超出經營范圍是否可以開發票上的問題上也是如此。當然納稅人的顧慮不是沒有道理,但正如克強總理所說“法無禁止皆可為”。目前《發票管理辦法》沒有明文禁止納稅人“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的行為。相反,《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因此,不管這時經營的業務是否“超經營范圍”,確認營業收入時必須開具發票。更何況,發票的最大功能在于保障國家的稅款安全,有了經營,開了發票,國家的稅款就不會流失。至于是否超出經營范圍原本也不屬于稅務機關的管轄范圍。所以,當企業發生經營業務開具發票時,不論該業務是否“超經營范圍”,都應按實際業務情況開具發票。另外,營改增后國家稅務總局的政策解答執行口徑是,納稅人發生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只要發生真實的應稅業務,均可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所以如實發生的可以開,未實際發生的開票就算虛開發票了,那就違法了。(1)臨時性業務,增加開票品目后,自行開具發票。需要專用發票的,建議攜帶合同、營業執照、身份證等資料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由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代開專票事宜。(2)經常性業務:先聯系工商部門增加經營范圍,再由主管稅務機關增加相應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開具發票。之前我發過文章,講個體戶和有限公司的區別。有朋友就評論說:有限責任跟無限責任到底有什么不同呀?
通俗點理解,就是這樣。
有限責任就是出多少錢,承擔多少債務,還不完就不用還了。無限責任就是不僅你投資的錢需要去還債,還不完的,還要拿你家里面的錢去還,直到還完或者破產為止。
公章丟了怎么辦?
公章是很重要的東西,如果不慎丟失是很麻煩的。如果這么不幸的事被你遇上了,你需要按以下方法做。然后,持報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在省市級以上報紙上做登報聲明,聲明公章作廢。登報幾天后,法人需親自持整張掛失報紙原件,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還有一份由法人簽字的說明材料,去公安局辦理掛失手續。
最后,公安機關審核通過,會發放刻章許可證,你可以到指定的刻章單位去刻制新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