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部制造業領域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到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企業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選育,中藥材種植,林木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飼養,林產品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項目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資源稅減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城市維護建設稅減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房產稅減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印花稅減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耕地占用稅減征。(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土地免土地稅。(三)《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機構免征房產稅;承受房屋、土地用于社區養老、托育、家政免征契稅。(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 4 號(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九)《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十)《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稅〔2020〕16號)(十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140號) 企業搬遷原場地不使用的免土地稅;企業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免土地稅;廠區外未加隔離的企業鐵路專用線用地免土地稅;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的土地免土地稅;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土地稅。(十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十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范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號)(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1號)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十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企業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事業單位改制企業承受原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公司合并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公司分立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企業破產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征或免征契稅;承受行政性調整、劃轉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承受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劃轉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增資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債權轉股權后新設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十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撤銷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41號)被撤銷金融機構接收債務方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免征契稅。(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法字〔1997〕52號)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免征契稅。(十八)《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社會力量辦學契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6號)(十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個體工商戶與其經營者個人名下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轉移免征契稅;合伙企業與其合伙人名下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轉移免征契稅。(二十)《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1號)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1.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2.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3.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4.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第二條第(一)項關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中的“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調整為“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調整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投資,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2019年1月1日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6.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同時廢止。(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3%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有關規定,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照13號公告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免稅項目相應欄次;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第8欄=第7欄÷(1+征收率)。 4.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3%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按照3%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5.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境內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代開貨物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時,暫不預征個人所得稅;對其他地區的上述納稅人統一按代開發票金額的0.5%預征個人所得稅。 6.已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未滿36個月的納稅人,在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發生變化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聲明,對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貨物勞務,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發生變化的,已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已恢復退(免)稅,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聲明,對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貨物勞務,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符合上述規定的納稅人,可在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發生變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按照現行規定申報出口退(免)稅,同時一并提交《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聲明》(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