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信息太勁爆了!稅局電子底賬系統可以查詢公司銀行賬戶!關于送達福建天直福貿易有限公司《稅務處理決定書》的公告我局于2020年6月30日對你公司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榕稅一稽處〔2020〕142號),由于你公司失聯,以致該文書無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郵寄方式送達。鑒于上述情況,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將該文書予以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后視為送達。 當事人:福建天直福貿易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50100MA31K24H2R)。 法定代表人:樊啟建(公民身份號碼:5227**********4410)。 財務負責人:雷閩捷(公民身份號碼:3507**********3545)。 注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溫泉街道東大路36號花開富貴1#樓A、B座4層02店面-2。 你公司系私營有限責任公司,主管稅務機關: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鼓樓區稅務局。2018年3月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所得稅為查帳征收。 我局于2020年2月14日對你公司稅款屬期為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已證實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進行檢查。 (一)根據2018年12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北京德高惠眾科技有限公司向你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四十九份,發票代碼:1100154130,發票號碼:18001176-18001200,發票代碼:1100182130,發票號碼:14115431-14115454,貨物名稱:煤炭*煤,金額:4856810.77元,稅額:777089.93元,價稅合計:5633900.7元。根據2018年11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烏魯木齊市稅務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證實虛開通知單》,烏魯木齊市沃尚風典貿易有限公司向你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份,發票代碼:6500174130,發票號碼:04129811-04129830,貨物名稱:廢鋼,金額:1999603.4元,稅額:319936.6元,價稅合計:2319540元。根據2018年11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烏魯木齊市稅務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證實虛開通知單》,烏魯木齊惠光銀正商貿有限公司向你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四十九份,發票代碼:6500174130,發票號碼:04331784-04331832,貨物名稱:煤,金額:4856810.77元,稅額:777089.93元,價稅合計:5633900.7元。根據2019年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稅務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證實虛開通知單》,烏魯木齊永寧途鑫商貿有限公司向你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三十六份,發票代碼:6500181130,發票號碼:00975744-00975745、00975750-00975783,貨物名稱煤炭*煤,金額:3597517.13元,稅額:575602.87元,價稅合計:4173120元。 (二)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查核的信息顯示你公司狀態為“非正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鼓樓區稅務局提供的失聯證明,你公司屬于走逃(失聯)企業,我局檢查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于2020年3月9日在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門戶網站對你公司公告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榕稅一稽檢通一〔2020〕93號),公告時間已滿30天,視為送達。 (三)經電子底帳系統查詢你公司銀行帳戶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工業路支行(帳號:116040100100167990),沒有與北京德高惠眾科技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市沃尚風典貿易有限公司、烏魯木齊惠光銀正商貿有限公司、烏魯木齊永寧途鑫商貿有限公司發生資金往來,大宗交易未付款。 (四)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榕稅一稽處〔2019〕216號),已對你公司對外開具365份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出無貨虛開處理;本次檢查,違法事實相同,對你公司開具給上海舒駭商貿有限公司、山西坤創匯工貿有限公司兩家公司115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為虛開。 上述事實及相關證據我局于2020年4月8 日做出《稅務稽查工作底稿》,由于你公司走逃,無法告知。 經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作出如下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你公司開給上海舒駭商貿有限公司、山西坤創匯工貿有限公司兩家公司115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虛開,開票時間:2018年5月16日-2018年5月25日,發票代碼:3500171130,發票號碼:03528879-03528903、03523298-03523308、03521755-03521779、03448825-03448849、03539815-03539818、03539469-03539479、03523309-03523322,金額11318566.29元,稅額1810970.39元,價稅合計13129536.68元。 如對本稅務處理決定不服的,必須依照本稅務處理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在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申請復議。 附件:(以下附錄內容如有文字錯漏,以正式文件為準)“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