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疫情期間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那么2%這部分需要并入營業外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答復: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減征2%的部分屬于財政性資金,需要計入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一、財政性資金
(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二)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三)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對于企業所得稅來說,只要是不符合免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條件的,都是要征稅的。
對于個人所得稅來說,不能歸類到九類應稅項目中的所得,就不征稅。
這兩個所得稅的思考思路是不一樣的。一個是負面清單,一個是正面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