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銷售額已經調整至按月申報15萬(按季申報45萬),請問財稅〔2016〕12號中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減免政策是否也隨之調整到月銷售額15萬(季銷售額45萬)?
答: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免征銷售額仍然是“按月納稅的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的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
免征增值稅銷售額調整至按月15萬元(按季45萬元)后,對于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在免征增值稅的同時,相應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隨之免除;對于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當月代開發票的銷售額小于等于10萬(季度30萬)的,代開發票時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