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企業以現金支付款項,存在哪些稅收風險
回答:
一、哪些支出能夠以現金支付?
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采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
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1)職工工資、津貼;(2)個人勞務報酬;(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7)結算起點(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二、現金支付在稅收方面有哪些風險?
1、加計扣除無法享受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一)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2、傭金支出無法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3、特定情形下無法證明業務真實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建議企業在日常工作中,除《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允許以現金方式支付的情形外,盡量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支付款項,避免增加企業管理成本,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稅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