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既是季度末又是年度末。對企業財稅人員來說,12月更加緊張而忙碌——那么,不征稅發票,納稅申報時需關注哪些事項?我們已幫您整理好,快來一起看看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九條規定,增加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用于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
同時還規定,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至今,編碼6開頭的“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的下設子目,對應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已有16項:
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
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
603: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604:代收印花稅;
605:代收車船使用稅;
606:融資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資產;
607:資產重組涉及的不動產;
608:資產重組涉及的土地使用權;
609:代理進口免稅貨物貨款;
610:有獎發票獎金支付;
611:不征稅自來水;
612:建筑服務預收款;
613:代收民航發展基金;
614:拍賣行受托拍賣文物藝術品代收貨款;
615:與銷售行為不掛鉤的財政補貼收入;
616:資產重組涉及的貨物。
1.納稅人開具符合規定的上述“不征稅發票”時對應的銷售額自然也就無需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中體現。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條和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一般計稅2%;簡易計稅3%)預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