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體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按以下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享受政策的主體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第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