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業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未經業主、使用人同意,一次預收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不得超過6個月,也不得擅自向業主、使用人收取長期占用(一年以上)性質的押金、保證金等費用。在實際中,物業公司預收物業費成為行業的一個潛規則。那么,對物業公司預收物業費應當如何財稅處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因此,物業公司預收的物業費,在未提供物業服務之前,不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應在每月提供物業服務后,均勻確認增值稅應稅收入,并于次月15日前申報繳納增值稅。當然,如果物業公司對預收的物業費先行開具了發票,不論開具的是普票還是專票,于開具發票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第(四)項第八目規定,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勞務收取的費用,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綜上所述,物業管理公司預收業主的物業管理費,在實際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時,分期均勻確認為當期的企業所得稅收入。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第五條第(八)項規定,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由此可見,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與會計收入確認是一致的。企業預收物業費可以先計入“預收賬款”會計科目核算,然后分期確認主營業務收入,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1、企業預收時: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2、企業分期確認收入時:
借: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或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預收款先開具發票的賬務處理如下:
1、企業預收時: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或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2、企業分期確認收入時:
借: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注:執行新會計準則的,預收物業費計入“合同負債”科目核算,并且預收款中所包含的增值稅單獨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