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2022年度出口的貨物勞務、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應于2023年4月份增值稅申報截止期前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如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在收齊出口退(免)稅憑證、收匯材料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切記!在申報時還需提供收匯資料。 收匯時間
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當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收匯(即次年4月增值稅申報截止期前)。 已申報出口退(免)稅,除管理類別為四類、收匯材料被發現為虛假或冒用的企業以外,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但符合視同收匯10類情形之一的,需要在次年4月份增值稅申報截止期前留存《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即可視同收匯。 納稅人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應當在申報退(免)稅時報送收匯材料。 進料加工手(帳)冊核銷
生產企業應于每年4月20日前,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上年度海關已核銷的進料加工手(賬)冊項下的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4月20日前未進行核銷的,對該企業的出口退(免)稅業務,主管稅務機關暫不辦理,在其進行核銷后再辦理。 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
出口企業從事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應當在海關辦結核銷手續的次年5月15日前,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辦理免稅核銷手續時,無需報送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普通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的貨物,受托方須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如果有關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收齊,超過期限后收齊仍可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委托出口國家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委托方應自該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憑委托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及電子數據。 《來料加工免稅證明》 從事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出口企業,在取得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的普通發票后,應在加工費的普通發票開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 《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外貿企業發生原記入出口庫存的出口貨物轉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以及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并轉內銷的,外貿企業應于發生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的當月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