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改增后,公司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既用于按簡易辦法征收的建筑業老項目,也用于一般計稅的新項目,那么此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因此,建筑企業混用的固定資產可以全額抵扣。
2.融資租賃的不動產如何抵扣進項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3.交際應酬費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交際應酬消費不屬于生產經營中的生產投入和支出,是一種生活性消費活動,而增值稅是對消費行為征稅的,消費者即是負稅者。因此,交際應酬消費需要負擔對應的進項稅額。同時,交際應酬消費和個人消費難以準確劃分,征管中不宜掌握界限,如果對交際應酬消費和個人消費分別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容易誘發偷避稅行為。因此,為了簡化操作,公平稅負,對交際應酬消費所用的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所以,交際應酬費是不允許抵扣進項稅的。
4.營改增以后,一般納稅人的餐飲企業如何抵扣進項稅額?
餐飲行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可以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農產品收購發票,按照現行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有條件的地區,應積極在餐飲行業推行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有關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5.既有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如何抵扣?
財稅(2016)36號文件第二十九條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