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司銷售貨物,提貨一部分,后貨物開始跌價,客戶違約,剩余貨物付款后未提貨,棄貨。我司講余下貨款計入營業外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 稅局答復: 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91號)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規定:“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本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因此,按照您描述的情況需要如實繳納增值稅。 給大家總結一下: 1. 需要繳納增值稅的情況 1)銷售方在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等,向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罰款等,會計核算可能被計入“營業外收入”,但是構成了增值稅價外費用,就需要繳納增值稅。 2)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出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是凈利得的,需要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2. 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情況 1)企業接受捐贈,或者收取的違約金、罰款等不構成增值稅價外費用的,資產盤盈等,會計核算計入“營業外收入”,是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2)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收到與銷售額或銷售數量不掛鉤的政府補助,會計核算計入“營業外收入”,也是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遇到退稅
都計到營業外收入嗎 ?
不一定。給大家總結了常見退稅的會計處理: 一、增值稅留抵退稅 舉個例子: A公司4月份收到留抵退稅5萬元,則: 借:銀行存款 5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50000 二、“六稅兩費”減免 無需計提,對于當期直接減免的六稅兩費,不用做賬務處理。直接按減免后實際繳納的金額,做賬即可。 例如:A公司1-3月退回印花稅5萬元,之前沒有計提印花稅的話可以直接沖減稅金及附加。 借:銀行存款 50000 貸:稅金及附加 50000 (記賬軟件可以借方紅字沖銷) 三、工會經費全額返還 如果企業工會組織單獨建立了工會經費核算賬戶,那么,返還的工會經費應直接進入工會組織的賬戶,作為工會組織收入進行核算。 如果企業工會組織沒有單獨建立工會經費核算賬戶,那么,返還的工會經費應當進入企業銀行賬戶。 收到返還工會經費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 工會組織支付活動經費時: 借: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返還的工會經費是給企業工會組織的,主要用于職工或工會活動,單獨核算,屬于專款專用,并不是給企業的,所以不能作為企業的收入;也不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行為,也不需要交增值稅。 四、增值稅加計抵減 舉個栗子: 頭條君公司4月增值稅銷項稅額130萬元,進項稅額100萬元,加計抵減10萬元,5月10日繳納增值稅20萬元。 4月計提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30萬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30萬 5月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30萬(應納稅額) 貸:銀行存款 20萬(實繳稅額) 其他收益 10萬(加計抵減) 如果當月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時,則不需要做賬務處理。(增值稅留底退稅實操中也有學員計提,也是可以的,兩種處理方式而已。) 五、穩崗補貼 穩崗補貼屬于政府補助,按照《企業會計準則16號—政府補助》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1. 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到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 收到穩崗補貼時: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發生相關支出時: 借:遞延收益 貸:其他收益/管理費用 (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 借:遞延收益 貸:營業外收入 (與日常活動無關) 2. 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 收到穩崗補貼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收益/管理費用 (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與日常活動無關) 六:政府補助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第十一條: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業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在利潤表中的“營業利潤”項目之上單獨列報“其他收益”項目,計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補助在該項目中反映。 注意:“其他收益”科目只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設置,而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不設置“其他收益”科目,一律記入“營業外收入”。 舉例說明: A公司2023年收到一筆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100萬元,用于獎勵公司上年對污水處理的有效改進,則相應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00萬 貸:其他收益 100萬 七、三代手續費返還 舉例說明: 公司(一般納稅人)收到10600元代扣代繳個稅手續費,其中拿出5000元用于獎勵參與代扣代繳工作的財務人員,相關處理如下: 收到個稅手續費時: 借:銀行存款 10600 貸:其他收益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600 注意: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則按照3%的征收率,記入應交增值稅中。進行申報時,該部分屬于“未開票收入”,但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未單獨列明“未開票收入”,故與開票收入合并進行填列。 獎勵給財務人時: 借:管理費用 5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5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 5000 貸:銀行存款 5000 關于收入的幾個常見誤區 誤區一: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相同,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都不能扣除 糾正:兩者不同! 我們先了解下收入總額。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一)財政撥款;(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三、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一)國債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組織的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誤區二:企業所得稅確認收入,僅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糾正:收入確認原則不限于上述兩個原則! 所得稅收入確認標準主要是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二節、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875號文規定不同業務行為確認標準稍有不同,以銷售商品為例: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以利息收入為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遵循應付實現制原則。 誤區三:企業內部處置資產要確認收入 糾正: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根據《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一)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二)改變資產形狀、機構或性能;(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四)將自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五)上述兩種貨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根據《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2)用于交際應酬;(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對外捐贈;(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其中,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誤區四:企業所得稅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時間,和增值稅相同 糾正:不同! 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是兩個不同的稅種,其收入確認在時間是存在差異的。一般規定如下: 誤區五: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收入,僅需要填寫《收入明細表》 糾正:除了填寫《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事業單位、民間非盈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之外,納稅人如果有視同銷售、不征稅收入、特殊銷售等需要納稅調整的事項,務必認真填寫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以及附表 如有免稅收入和減計收入,務必認真填寫A10701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以及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