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獨占許可使用權是指在特定條件下,技術或商標權人可以獨占使用某項權利或注冊商標的行為。在獨占許可使用中,許可方在約定的時間、地域和方式下,僅允許被許可方使用該權利或注冊商標,并且被許可方不能在其他地區再許可第三方使用該權利或注冊商標。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范圍可以是國家、地區或特定區域,但必須是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不能是單方的意愿。
所稱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條件的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相關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含,下同)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企業轉讓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技術,限于其擁有所有權的技術。
因此,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和非獨占許可使用權,也屬于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優惠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