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公告明確,為方便納稅人,稅務總局決定取消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被盜、丟失時必須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的規定。
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1995〕292號)同時廢止。
在廢止的國稅函〔1995〕292號中,專用發票丟失后需向稅務及公安機關報失等審批程序,被簡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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