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已經開始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即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期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啥時候匯算呢? 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時間:2024年1月1日一3月31日。 哪些情形需要辦理匯算呢? 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經營所得且實行查賬征收的,需要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 具體包括: 01 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02 03 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04 怎么辦理匯算呢? 您可以從下面途徑辦理匯算清繳申報: 1.自然人電子稅務局 web 端; 2.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 怎么計算呢? 應補(退)稅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符合條件的捐贈]×稅率-速算扣除數-已繳納稅款-減免稅額 1.個體工商戶業主、獨資企業投資者、伙企業合伙人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2.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個人所得稅稅款; (2)稅收滯納金; (3)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 (5)贊助支出; (6)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7)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8)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支出。 3.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4.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5.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企業的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 用什么申報表? 取得一處 經營所得 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 B 表)》 取得兩處及以上經營所得 分別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 B 表)》 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 《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 C 表)》 1.同時取得經營所得和綜合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復申報減除。 2.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應匯總計算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合伙人的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采取“先分后稅”原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