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01 股權激勵個稅處理機制 |
02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稅 |
A 激勵形式 |
B 計入當月工資薪金 |
C 單獨計稅 |
D 延期納稅 |
E 報送《股權激勵情況報告表》 |
03 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稅 |
A 計入當月工資薪金 |
B 單獨計稅 |
C 遞延納稅 |
C1 適用條件 |
C2 員工以合伙企業持有激勵股權 |
D 報送《股權激勵情況報告表》 |
04 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 |
A 扣除金額計稅 |
B 以母公司股權作為子公司員工激勵股權 |
正文
01 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處理機制 | |
業務 | 稅務處理 |
上市公司 | |
一般情形 | 計入當月工資薪金 |
例外情形 | 單獨計稅 |
例外情形 | 延期納稅 |
非上市公司 | |
一般情形 | 計入當月工資薪金 |
例外情形 | 單獨計稅 |
例外情形 | 遞延納稅 |
02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稅 |
A 激勵形式 |
財稅〔2016〕101號 |
B 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 |
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款的計算,繼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等相關規定執行。股權獎勵應納稅款的計算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
財稅〔2016〕101號第二條 |
C 單獨計稅 |
一、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關條件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計算納稅。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5號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0號 |
D 延期納稅 |
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
財稅〔2016〕101號第二條 |
E 報送《股權激勵情況報告表》 |
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應當在決定實施股權激勵的次月 15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股權激勵情況報告表》,并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 |
稅總征科發〔2021〕69 號 |
03 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稅 |
A 計入當月工資所得 |
稅務處理見02B |
B 單獨計稅 |
稅務處理見02C |
C 遞延納稅 |
C1 適用條件 |
財稅〔2016〕101號 |
C2 員工以合伙企業持有激勵股權 |
D 報送《股權激勵情況報告表》 |
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應當在決定實施股權激勵的次月 15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股權激勵情況報告表》,并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 |
稅總征科發〔2021〕69 號 |
04 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 |
A 扣除金額計稅 |
實際行權時股票的公允價格與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 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
“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2行次 |
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 |
B 以母公司股權作為子公司員工激勵股權 |
C 員工選擇遞延納稅,公司能否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