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收款方式銷售一般指“一手錢一手貨”的即時交易,甚至在很多時候都是無須簽訂書面合同,直接完成銷售的。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標的物一般都是直接交付,很少存在抑制交付的情況,在交付時風險也隨之即時轉移。
對于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在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進一步解釋: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并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一、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下,如果企業錢已經收到,但貨物還沒有發出,或者發出了但還在運輸途中,客戶還沒有收到,因為貨物待客戶確認,其控制權沒有轉移,會計上不能確認收入,但增值稅此時應該確認納稅義務。會計處理如下:
二、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下,如果客戶已經收到貨物,其控制權已經轉移,按照新收入準則滿足了收入確認條件,但尚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在增值稅上不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會計處理如下:
三、在企業所得稅上,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第一條(一)項規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在發貨時不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客戶已經收到貨物,其控制權已經轉移,應當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