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就是生產力。為鼓勵研發,在個人所得稅上給與科技人員一定的稅收優惠,具體政策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可享受減半計稅。科技人員從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轉制科研院所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符合相關政策要求,可減按50%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再按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符合以上優惠政策范圍的機構,其科技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名單公示。科技人員是符合優惠政策范圍的機構中對完成或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機構應按規定公示有關科技人員名單及相關信息(國防專利轉化除外),具體公示辦法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二)成果范圍。科技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三)轉化形式。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符合優惠政策范圍的機構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現金獎勵是指機構在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三年(36個月)內獎勵給科技人員的現金。(四)合同要求。應當簽訂技術合同,并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在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審核登記,并取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
四、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可享受遞延納稅。科技人員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可選擇享受分期繳稅優惠,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注意: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被投資企業必須是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
五、科技成果轉化股權獎勵可享受遞延或分期優惠。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科研機構是指按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和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關于科研事業單位機構設置審批事項的通知》(中編辦發[1997]14號)的規定設置審批的自然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機構。高等學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專門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科技人員必須是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在編正式職工。
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員分期納稅政策。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優惠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經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人員適用范圍:①對企業科技成果研發和產業化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人員,包括企業內關鍵職務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開發項目的負責人、對主導產品或者核心技術、工藝流程作出重大創新或者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②對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人員,包括主持企業全面生產經營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生產經營合計占主營業務收入(或者主營業務利潤)50%以上的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注:企業面向全體員工實施的股權獎勵,不適用本優惠政策。
六、 特定來源的外籍專家工資薪金免稅。根據財稅字〔1994〕20號規定: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七、 境外人才稅負差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23〕34號】規定,廣東省、深圳市按內地與香港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含港澳臺,下同)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給予補貼,該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八、享受特殊津貼人士的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