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稅合規管理與風險控制,構建證據鏈是財稅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的基礎
●企業如何對所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稅務處理,應以客觀事實為基礎,以證明客觀事實的證據為依據。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進行行政處理、處罰以及司法機關判案時,必須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構造證據鏈,證明納稅人存在違法事實。●多年來,我國的稅收征管一直實行“以票控稅、憑票報銷”的管理方式,所以,證明涉稅業務客觀事實的主要證據是發票,但有時,即便企業實際發生了支出,也無法取得合法有效的發票。●一些納稅人出于平衡財務收支、逃避納稅、貪污賄賂等目的,購買或接受虛假發票,因此,光有發票并不能證明涉稅業務的真實性。●除了發票之外,企業還必須提供合同、協議、章程、資金往來證明、行政審批文書以及經濟業務流程痕跡化管理證據等,即企業必須構建完整的證據鏈,以證明其涉稅業務的真實性,納稅的合法性。●實際上,企業進行涉稅處理時,證據比事實更重要。納稅人如何納稅,稅務機關如何對納稅人進行稅務行政處理,依據的是法律事實,而非客觀事實。如果企業不能構建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其涉稅業務的真實性,必將處于風險之中。●國稅總局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中要求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并對“真實性”的具體證據要求進行了說明:第七條 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1.采購發票;2.采購合同;3.入庫單;4.驗收單;5.送貨單及相關物流單據;6.損耗審批意見書。1.采購發票;2.采購合同;3.驗收單;4.固定資產使用分配單;5.固定資產管理臺賬。銷售類業務與購入存貨類似,服務類業務參照廣告費、咨詢費、會議費等1.銀行流水、回單;2.往來對賬函;3.委托收款書(第三方收款不滿足稅務稽查中四流合一的要求,最好不要采取此種方式付款);4.債務重組協議;5.無法償還證明。1.借款申請書;2.借款合同;3.銀行審核證明;4.銀行回單;5.資金使用分配表;6.銀行借款分析表。1.工資單;2.工資分配表;3.銀行支付證明;4.社保、公積金支付證明;5.個稅申報、繳納證明;6.勞動合同;7.考勤記錄;8.員工手冊、用工制度等。1.成本管理流程制度;2.成本結轉方法說明書;3.成本結轉計算表;4.成本管理臺賬;5.成本結構分析表(料、工、費)。1.合同;2.發票;3.支付憑證;4.廣告文案等;5.定期發布的證據。1.租賃合同;2.租賃發票;3.支付證據;4.租賃費分攤表;5.長期待攤費用分攤表。1.咨詢事前調查書;2.咨詢合同;3.支付憑證;4.咨詢發票;5.咨詢費項目報告表;6.咨詢效果書。1.招待費相關標準制度;2.申請表;3.審批表;4.招待相關發票。1.培訓費使用的相關標準制度;2.申請審批表;3.培訓合同;4.培訓發票;5.培訓大綱及課件 6.培訓簽到記錄;7.培訓現場照片等。1.會務費使用的相關標準制度;2.申請審批表;3.會務合同;4.會務發票;5.會務簽到記錄;6.會務現場照片;7.會議議程;8.會議記錄及決議。1.借款申請書;2.借款合同;3.銀行審核證明;4.銀行回單;5.利息計算單;6.資金使用分配表;7.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證明;8.銀行借款提示分析表;9.利息發票。1.出庫單及相關物流單據;2.銷售合同;3.銷售發票(非必須,可以申報未開票收入);4.客戶驗收單。銷售類:1.銷售發票(非必須,可以申報未開票收入);2.銷售合同(付款期,與確認收入的時點相關);3.出庫單及相關物流單據;4.客戶驗收單。服務類:1.銷售發票(非必須,可以申報未開票收入);2.銷售合同(付款期,與確認收入的時點相關);3.其他相關證明。1.銀行流水、回單;2.收款收據;3.委托收款授權書(第三方收款不滿足稅務稽查中四流合一的要求,最好不要采取此種方式收款)。1.失蹤證明(公安局);2.死亡證明(公安局);3.注銷證明(工商局);4.破產(法院文書)。1.差旅費報銷制度;2.報銷單據;3.餐飲、住宿、交通費發票(須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員工,簽訂勞務合同的人員不得報銷此項;實際消費人員要與出差人員一致)1.工資薪金、福利制度;2.福利物品領取表;3.個稅申報表(福利費應合并入工資薪金申報納稅);4.福利物品發票。1.用車制度;2.車輛使用表;3.租車或購車發票;4.油費發票(總額超過車輛理論行車的最大耗油量,不能報銷)。1.辦公用品領用制度;2.領用表;3.辦公用品發票。由上述列舉的證據鏈可以看出,一張發票不足以支撐業務的真實合理,業務背后的實質才是關鍵。作為證據,就要滿足三性:1.客觀情況下的真實性;2.與業務直接的關聯性;3.取得形式的合法性。除此之外,任何業務從始至終均要形成一個閉環,相互印證,鏈條的任何一環出現問題都會使證據鏈的證明效力降低。部分小企業用工制度、資金管理制度、報銷制度、成本核算制度等不完善,可能造成證據鏈不完整的情況。但是至少要遵循四流合一的原則,保留相關憑證,以備在稅務稽查部門認定有虛開發票嫌疑時能自證清白,避免刑事責任。
稅前扣除憑證
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并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例如支付土地出讓金)、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1)內部憑證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主要包括:●支付職工薪酬時, 以自制工資表、差旅費補助單據等作為扣除依據;●從農民手中購進免稅農產品,企業自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作為扣除依據;企業內部生產經營活動,以原材料入庫單、倉庫驗收單、領料單、資產折舊攤銷表、制造費用歸集與分配表、產品成本計算單等作為扣除依據。(2)外部憑證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外部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稅款憑證、分割單等。撥繳工會經費,可以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專用收據作為扣除依據;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以社保機構或公積金管理機構開具的財政票據、銀行轉賬單據等作為扣除依據;發生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依據法院判決等發生的支出,以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者收款單位和個人出具的收款單據等作為扣除依據;簽訂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按照分攤協議歸集,以分割單和發票作為扣除依據。第十四條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第十八條 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應為“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和服務”,不包括采購貨物)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同時提供發票復印件)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發票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第十九條 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五十一條規定:一張原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當將其他單位負擔的部分,開給對方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結算。原始憑證分割單必須具備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憑證名稱、填制憑證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和費用分攤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