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樂居財經報道,2022年5月17日,雙匯發展全資子公司濟源雙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源雙匯)轉讓其子公司鄭州雙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鄭州雙匯)100%股份,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匯發展)接盤。股權劃轉是企業兼并重組的一種較新的選擇方式,本文以雙匯母子公司股權劃轉為例,分析說明這一新方式各個稅種的稅務處理,僅代表個人觀點。
一、股權劃轉介紹
“劃轉”最早是指國有企業間的資產劃轉,民企之間并無“劃轉”。為優化企業兼并重組的市場環境,國務院提出需落實和完善兼并重組相關財稅政策。在該背景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系列兼并重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文件,其中《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兩份文件提及“資產(股權)劃轉”。2009年59號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提出了企業并購重組的5種方式: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在此基礎上后續兩份文件補充提出了“資產(股權)劃轉”這一新的并購重組方式,為企業兼并重組活動提供了一個新的稅務上的選擇。
文件中核心精神即:企業之間要適用股權(資產)劃轉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需滿足“兩類架構、四種方式”。
“兩類架構”:即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第三條的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劃轉,劃出方和劃入方的股權關系應屬于以下兩類架構之一。一是劃出方與劃入方為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即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相互劃轉股權。二是劃出方與劃入方為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即受100%直接控制的兩家子公司之間相互劃轉股權。
“四種方式”:即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第一條的規定,可以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劃轉包括四種方式:一是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母公司獲得子公司100%的股權支付。二是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母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三是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子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四是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間,在母公司主導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劃出方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
二、案例基本情況
本案例中,“濟源雙匯”為“雙匯發展”的全資子公司,“鄭州雙匯”是“濟源雙匯”的全資子公司,符合兩類架構中的第一種,即劃出方與劃入方為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相互劃轉股權,劃出方為“濟源雙匯”,劃入方為“雙匯發展”,兩者為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符合“四種方式”中的第三種,即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子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本案例中子公司“濟源雙匯”向母公司“雙匯發展”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鄭州雙匯”100%股權,濟源雙匯沒有獲得任何股權。
股權劃轉前后示意圖
三、稅務處理分析
本次股權劃轉中,劃出方和劃入方均為非上市公司,主要會涉及到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如果是上市公司還會涉及增值稅;如果是資產劃轉還可能涉及到契稅、土地增值稅等,具體稅務處理分析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
根據股權(資產)劃轉的2014年109號文和2015年40號公告,本次股權劃轉符合“兩類架構、四種方式”的政策要求,如果再符合: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劃轉后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劃出方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等條件,則此次股權劃轉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即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的原賬面凈值確定,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綜上,本次“濟源雙匯”劃轉子公司100%股權到“雙匯發展”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不需要確認所得,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但股權計稅基礎以原賬面凈值確認,下次雙匯發展再轉讓時成本只能以此次原賬面凈值為準,且12個月內不得將劃入方、劃出方股權注銷、出售等改變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否則將會被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視同按公允價值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印花稅
關于股權劃轉的印花稅繳納是有一定爭議的。
首先無償劃轉是否屬于征稅范圍?印花稅法規定,只要書立應稅憑證,就要繳納印花稅,這是一個行為稅。股權無償劃轉必然涉及從一個公司變更過戶到另一個公司,從應稅憑證上看,屬于產權轉移書據。在《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關于產權轉移書據中的說明中,將轉讓界定為包括買賣(出售)、繼承、贈予、互換、分割。產權轉移書據并沒有明確股權無償劃轉的適用問題,如果嚴格按照字面意思理解,股權無償劃轉并不包括在產權轉移書據范圍內,但考慮到股權劃轉的實質,類似應將其作為贈與,則仍屬于轉讓的一種情形。從實踐中看,各地稅務局在問題答復中,也將無償劃轉作為征稅范圍。
其次有的認為無償劃轉即使征稅,也是“0元交易”,計稅依據為零,不需要繳稅,有的還援引財稅2003年183號文,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首先來看是否符合改制政策。對于改制范圍,2003年183號文限定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改制的企業“,因此,從文本上看,這個政策適用對象僅限于國有企業,并且僅在改制過程中涉及的產權轉移數據免稅,這就將免征待遇限定在較小的范圍內。
其次無償劃轉是否繳稅。劃轉的目的是為了優化資源配置,一般由上一層級公司主導,將資產或股權由一個公司劃轉至另一個公司。股權無償劃轉,從表面看,沒有對價,單純將被劃轉股權進行轉移,沒有“收入”或者“所得”,也就沒有了征稅的基礎。但從實質上看,雖然表面沒有對價,但不可否認,這種劃轉是基于合理的商業目的做出的,因此存在潛在的經濟利益轉移。從稅收角度看,“穿透”無償劃轉的表面,對實質上的經濟利益征稅也是合情合理的。對于無償劃轉行為,稅收處理的基本原則按照“視同轉讓”的方式進行,即使沒有對價,仍然要按照公允價值或者市場價值進行征稅,行使《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的核定權,防止出現由此產生的規避納稅行為。
(三)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增值稅的征稅對象是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不屬于以上任何一種,所以不屬于征稅范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成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 36號)附件1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關于金融商品轉讓的解釋中,將“有價證券”列于其中,而“有價證券”指的就是股票和債券。上市公司的股權是一種股票、有價證券,屬于金融商品的一種,應按金融服務-轉讓金融商品繳納增值稅。
也可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總局2011年第13號公告)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年36號文)中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土地使用權及不動產轉讓,不征收增值稅。轉讓非上市公司100%股權,相當于將非上市公司所有貨物、土地、不動產、勞動力一并轉讓,是一種“業務”、資產包的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所以,本案例中“濟源雙匯”轉讓非上市公司“鄭州雙匯”100%股權,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不繳納增值稅。
(四)征管規定
根據“放管服”改革精神,簡化管理方式,優化征管流程。企業需要在股權劃轉協議或批復生效、交易雙方已進行會計處理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申報繳納相關稅收。企業所得稅按照“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的辦理方式,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居民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表”,填報A105100“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在股權或資產劃轉讓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各自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情況說明,以證明被劃轉股權或資產自劃轉完成日后連續12個月內,沒有改變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