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在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對未取得的發票并未進行納稅調整,2024年經稅務檢查發現后,A公司在60天內補開了發票。對此前匯算清繳期未進行納稅調整而少繳的企業所得稅是否還需要加收滯納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次年5月31日前),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由此可見,納稅人未取得發票,應當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時進行納稅調整。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第十七條規定:除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在本案例中,納稅人未取得發票但在5年內又取得了發票,因此可以追補到所屬年度稅前扣除。追補到所屬年度稅前扣除后雖然最終不需要補繳企業所得稅,但對納稅人未取得發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未進行納稅調整而造成的少繳企業所得稅應加收滯納金,加收滯納金直至取得發票時。這也體現了稅收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