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征收環節有生產環節、委托加工環節、進口環節、零售環節、批發環節以及移送使用環節等六個環節,具體如下:
一、生產環節。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由生產者銷售時繳納消費稅。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是消費稅征收的主要環節,因為消費稅具有單一環節征稅的特點,在生產銷售環節征稅以后,貨物在流通環節無論再轉銷多少次,不用再繳納消費稅(卷煙、電子煙批發除外)。
二、委托加工環節。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委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視同加工應稅消費品。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收回后,再繼續用于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且符合現行政策規定的,其加工環節繳納的消費稅款可以扣除。
三、批發環節。煙草在批發環節交納5%的消費稅。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計征的消費稅。煙草批發企業將卷煙銷售給零售單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從價稅。自2015年
5月10日起,將卷煙批發環節從價稅率由5%提高到11%,并按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批發環節征收消費稅的只有卷煙。當然這里應該是加征,畢竟卷煙是生產環節已經征收消費稅了。卷煙在批發環節加征的稅率是統一的,并沒有區別對待甲類卷煙和乙類卷煙。但是在批發環節也是有一些問題需要注意的。這里的批發環節,是指煙草批發企業把卷煙批發給零售商的過程。但是批發企業之間批發卷煙的時候并不需要加征消費稅。由于消費稅不能抵扣,所以批發企業計算消費稅時,已經在生產環節征收的消費稅,不能被扣除。
自2022年11月1日起對電子煙征收消費稅。同卷煙一樣,電子煙除在生產環節繳納消費稅外,于批發環節還要再加征一道消費稅,稅率為11%。同樣批發環節不能抵扣生產環節已繳納的消費稅。
四、零售環節。1.自1995年1月1日起,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2從2002年1月1日起,鉆石及鉆石飾品消費稅的納稅環節由生產環節、進口環節后移至零售環節,對末鑲嵌的成品鉆石和鉆石飾品的消費稅按5%的稅率征收。3.自2016年12月1日起,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一道消費稅,稅率為10%。
五、進口環節。單位和個人進口貨物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的,在進口環節要繳納消費稅。為了減少征稅成本,進口環節繳納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鉆石及鉆石飾品、金銀首飾消費稅改變征稅環節后,經營單位進口鉆石及鉆石飾品、金銀首飾的消費稅,由進口環節征收改為在零售環節征收,出口由出口退稅改為出口不退消費稅。個人攜帶、郵寄鉆石及鉆石飾品、金銀首飾進境,仍按海關現行規定由海關代扣消費稅。
六、移送使用環節。自產自用的用于本企業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但用于非應稅消費品的,應當在移送使用環節繳納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