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下轎車賣給股東了,是否需要繳納分紅個人所得稅?
情況一: 若是公司的汽車按照市場公允價過戶給股東,屬于正常銷售業務,銷售業務不存在分紅個稅的問題,銷售方正常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就可以。 同時,特別注意: 銷售給股東的車輛,若是長期掛賬在“其他應收款-股東”,借款一直未還也沒有用于經營的,存在分紅個稅的問題。 參考: 財稅[2003]158號: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情況二: 若是公司的汽車按照低于市場公允價過戶給股東,而且無正當理由的,需要按照市場公允價補交少繳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同時,特別注意: 銷售給股東的車輛,若是價格偏低而且沒有正當理由的,按照個稅法反避稅條款的規定,存在分紅個稅的問題。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