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政策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對集成電路企業和工業母機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20%在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20%在稅前攤銷。預繳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不能加計,必然導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出現大量的退稅,為讓企業提前享受減稅紅利,《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優化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11號)規定,從2023年1月1日開始,企業7月份預繳申報第2季度(按季預繳)或6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能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可以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對7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優惠的企業,在10月份預繳申報或年度匯算清繳時能夠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可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在10月份預繳申報或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能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企業可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就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對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優惠的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能夠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可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