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一條“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由此可以看出:兩個不同稅種的征稅范圍是一致的。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法規》(財稅地字〔1986〕8號)規定:“城市的征稅范圍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縣城。不包括農村。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國家稅務局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15號)規定:“城市的征稅范圍為市區和郊區。縣城的征稅范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上述兩個文件出臺后,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的明細解釋出現了矛盾: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是否不一致?鎮所轄行政村到底繳不繳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因為解釋不一致,很多人向國家稅務總局求證,于是1999年3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范圍解釋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9〕44號),該文件規定:近接一些地區反映,原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的《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與原國家稅務局印發的《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15號),有關房產稅與土地使用稅的具體征稅范圍的解釋不盡一致,并且經濟發展及城鎮建設已發生很大變化,在實際執行中,不便于操作,經研究,現進一步解釋和規定如下:一、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各地要遵照執行。二、關于建制鎮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批準后執行,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上述文件有兩層意思:一是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是一致的;二是因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是百分百的地方稅種,總局只作原則性規定和不征稅范圍的確定,具體征稅范圍各省自行劃定。以湖北省為例,《湖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02號)第二條規定,凡在本省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批準的城市規劃和建制鎮規劃確定。湖北省對房產稅的具體征稅范圍并未另行明確,但按照國稅發〔1999〕44號規定,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是一致的。也就是說,湖北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統一是按照依法批準的城鎮規劃確定具體征稅范圍,凡納入了城鎮統一規劃區域范圍,即屬于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城鎮規劃區是指政府駐地的建成區和因建設及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建成區,指行政區范圍內經過征用的土地和實際建設發展起來的非農業生產建設地段,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設施的城市建設用地。因此,建制鎮下轄的行政村是否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須看依法通過的建制鎮規劃。如果納入建制鎮規劃范圍,即便是承租的規劃范圍的集體土地,直接承租人也應當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