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工作中,不可避免的會與自然人發生經濟業務,自然人存在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以及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等情形。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的規定,代開專用發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為所轄范圍內的增值稅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這里所稱的“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因此,一般情況下,個人在稅務局代開發票,都只能代開出來普票,即便是自然人是繳納了增值稅,稅務機關也不得為自然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意這里的“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這就為稅務總局確定自然人可取得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提供了依據。現行政策,對以下四種情形,自然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匯總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自然人出售或者出租不動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局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稅總函〔2016〕145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于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后可以向稅務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上述規定,其他個人(也就是自然人)銷售其取得不動產或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于其他個人的,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通俗點說,自然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或者出租不動產,只要受票方不是自然人,都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意:自然人銷售不動產,備注欄填寫銷售的不動產的詳細地址。二、個人保險代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第三條規定,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保險企業,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支付傭金費用后,可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統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內注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字樣。三、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行業的個人代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第七條規定,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比照保險代理人的情形代開專用發票。也就是說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征證券經紀人、信用卡代理人和旅游行業代理人稅款的,向個人代理人支付傭金后,可代個人代理人統一向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內注明“匯總代開”字樣。四、個人境內提供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服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定,具有運輸資質并辦理了稅務登記(包括臨時稅務登記)的個人境內提供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經備案后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含互聯網物流平臺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友情提示:自然人在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的情況下,代開專票問題都迎刃而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第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自然人辦理了臨時稅務登記,既可以開普票,也可以開專票。這樣不必再為個人繳納了增值稅而下游得不到抵扣而煩惱。并且自然人辦理了臨時稅務登記,可以享受月不超過10萬免增值稅的政策、個人所得稅減半征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