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政策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另外,小型微利企業(不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型微利企業應同時具備四個調減:一是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二是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三是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季度加權平均確定。四是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資產總額按企業全年季度加權平均確定。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舉例:A公司于2024年8月終止經營,終止經營前1-7應納稅所得額為250萬元,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實際經營期按季加權平均也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因此,A公司終止經營前場所經營所實現的應納稅所得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并且可以享受“六稅兩費”優惠。注意:企業終止經營,除生產經營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外,還應當對企業注銷清算實現的所得再征收一道企業所得稅。清算所得以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后的余額確定。企業清算期間應就其清算所得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報表>的通知》申報填列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第12行“稅率”明確“填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25%”,所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清算所得依照25%的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得享受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