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四條規定,對應稅憑證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書立該應稅憑證的納稅人均可享受印花稅減免政策,明確特定納稅人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除外。也就是說,除特別規定外,印花稅減免適用合同簽訂的所有納稅人。因此,印花稅是否雙方減免應仔細分析印花稅減免稅文件規定是對應稅憑證減免稅?還是對納稅人減免稅?舉例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規定:“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該優惠是針對“租賃合同”印花稅應稅憑證,因此,對個人出租或承租住房所簽訂的租賃合同,比如個人將住房出租給單位,或單位將住房出租給個人,合同簽訂的雙方均免征印花稅。舉例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第二條規定:“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該優惠是針對“納稅人”的減免,而并非是對應稅憑證的減免,因此,對納稅人即“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僅是一方為個人的享受免征,但對銷售或購買住房為單位的,仍應當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