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售后回租是指物件的所有權人首先與租賃公司簽定《買賣合同》,將物件賣給租賃公司,取得現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權人作為承租人,與該租賃公司簽訂《回租合同》,將該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還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殘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權。《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只是規定了如何申請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開展的業務種類以及金融租賃公司的管理辦法,它并沒有禁止其他租賃公司開展融資性租賃業務,同樣,對外經濟貿易部頒布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也只是規定了如何申請成立中外合資租賃公司、中外合資租賃有限公司可以開展的業務以及中外租賃合資公司的管理辦法。對比這兩個管理,在經營業務上,中外合資租賃有限公司沒有短期信貸、投資金融機構等內容,而且,在中外合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還規定,對于涉及需要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的,需要對外貿易合作部同意后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融資性租賃業務不屬于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于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根據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該文件規定購買或稱出租人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承租人必須先將擬回租的資產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然后再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將資產出售給非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或其他企業,然后再租回的不符合融資性售后回租政策規定,應當按照銷售和租賃兩筆業務處理:出售方作為銷售貨物或不動產,按照市場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支付給出租方的租金,應當索取租賃發票。比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售后回租業務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603號)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以銷售方式轉讓其生產、開發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又通過租賃方式從買受人回租該資產,企業無論采取何種租賃方式,均應將售后回租業務分解為銷售和租賃兩項業務分別進行稅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