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基本稅率為25%,我國居民企業所得稅的基本稅率為25%,為了鼓勵特定的行業(或區域)的企業進一步發展,對部分行業(或區域)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目前,享受15%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包括以下十一種情形:一、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二、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享受所得稅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法人企業;2.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詳見附件)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4.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5.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所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須符合的條件及認定管理事項,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企業須滿足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按照本通知所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執行。三、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以下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三方防治企業是指受排污企業或政府委托,負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包括自動連續監測設施)運營維護的企業。第三方防治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二)具有1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且能夠保證設施正常運行;(三)具有至少5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或者至少2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四)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的年度營業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五)具備檢驗能力,擁有自有實驗室,儀器配置可滿足運行服務范圍內常規污染物指標的檢測需求;(六)保證其運營的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標能夠連續穩定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要求;(七)具有良好的納稅信用,近三年內納稅信用等級未被評定為C級或D級。四、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共包括兩部分,一是國家現有產業目錄中的鼓勵類產業,二是西部地區新增鼓勵類產業。國家現有產業目錄中的鼓勵類產業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7號)中的鼓勵類產業和《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2 年版)》(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第52號)中的產業。西部地區新增鼓勵類產業參見《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1年第40號)。五、設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符合條件的產業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對設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符合條件的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享受本條優惠政策的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一)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版)》(以下簡稱《目錄》,見附件)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60%以上。收入總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二)進行實質性運營,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六、設在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符合條件的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設在平潭綜合實驗區的符合條件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企業需符合的條件,是指以《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版)》(見附件)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60%以上。收入總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七、設在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符合條件的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設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符合條件的企業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企業需符合的條件,是指以《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版)》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60%以上。收入總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八、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所稱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2年版)》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九、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產業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對新片區內從事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等關鍵領域核心環節相關產品(技術)業務,并開展實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的符合條件的法人企業,自設立之日起5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通知所稱“符合條件的法人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第(一)、(二)項條件,以及第(三)項或第(四)項條件中任一子條件:(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新片區內注冊登記(不包括從外區域遷入新片區的企業),主營業務為從事《新片區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關鍵領域核心環節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相關領域環節實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的法人企業。實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是指,企業擁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固定工作人員,具備與生產或研發活動相匹配的軟硬件支撐條件,并在此基礎上開展相關業務。(二)企業主要研發或銷售產品中至少包含1項關鍵產品(技術)。關鍵產品(技術)是指在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等重點領域產業鏈中起到重要作用或不可或缺的產品(技術)。(三) 企業投資主體條件:1、企業投資主體在國際細分市場影響力排名前列,技術實力居于業內前列;2、企業投資主體在國內細分市場居于領先地位,技術實力在業內領先。(四)企業研發生產條件:1、企業擁有領軍人才及核心團隊骨干,在國內外相關領域長期從事科研生產工作;2、企業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對其主要產品具備建立自主知識產權體系的能力;3、企業具備推進產業鏈核心供應商多元化,牽引國內產業升級能力;4、企業具備高端供給能力,核心技術指標達到國際前列或國內領先;5、企業研發成果(技術或產品)已被國際國內一線終端設備制造商采用或已經開展緊密實質性合作(包括資本、科研、項目等領域);6、企業獲得國家或省級政府科技或產業化專項資金、政府性投資基金或取得知名投融資機構投資。十、設在廣州南沙先行啟動區符合條件的鼓勵類產業企業。自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對設在南沙先行啟動區符合條件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享受本條優惠政策的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一)以《廣州南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2版)》(以下簡稱《目錄》,見附件)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60%以上。收入總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二)開展實質性運營。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南沙先行啟動區,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十一、設在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特定封閉區域符合條件的鼓勵類產業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設在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特定封閉區域(以下簡稱深圳園區特定封閉區域)符合條件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一)以《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見附件)中規定的產業目錄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60%以上。收入總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二) 開展實質性運營。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深圳園區特定封閉區域內,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