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4號
4-7 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被購買方與政府補助相關的遞延收益的會計處理
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負債等應當按照購買日的公允價值予以確認和計量,企業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確認為合并商譽。
監管實踐發現,部分公司對于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被購買方與政府補助相關的遞延收益在購買日如何確認和計量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現就該事項的意見如下: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無論被購買方在其自身財務報表中對政府補助采用總額法還是凈額法進行會計處理,購買方在購買日所確認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應保持一致,確認的合并商譽金額也應一致。購買方對于被購買方自身的財務報表中因政府補助確認的遞延收益,如果相關政府補助款項不存在需要返還的現時義務,則購買方不應將該遞延收益單獨識別為一項可辨認負債。
解讀:
假如被購買方對該項資產獲取的政府補助采用總額法核算(不需要返還),尚未開始攤銷:
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1000萬,遞延收益 200萬。
固定資產評估值假如為1200萬,如將遞延收益單獨識別為一項可辨認負債估值仍為200,在不考慮其他資產負債的情況下,凈資產為1000萬元。
假如被購買方對該項資產獲取的政府補助采用凈額法核算(不需要返還),尚未開始攤銷:
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1000-200=800萬。
固定資產評估值仍為1200萬(因為是同樣的資產),負債為0,在不考慮其他資產負債的情況下,凈資產為1200萬元。
所以如果總額法下將遞延收益識別為可辨認負債,則僅僅是因為政府補助的不同核算方法導致商譽確認的金額不一致。故證監會的指導意見為: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無論被購買方在其自身財務報表中對政府補助采用總額法還是凈額法進行會計處理,購買方在購買日所確認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應保持一致,確認的合并商譽金額也應一致。遞延收益應評估為0,不過前提條件是收到的政府補助不存在需要返還的現時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