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現節能環保稅制“綠色”理念
·引導消費、縮減分配差距
·強化消費稅的“寓禁于征”功能
·有利于地方稅體系完善
·提高地方政府財政收支的匹配度,體現收入的“受益”性原則
我國消費稅始征于1994年的全面財稅體制改革,開征之初是為彌補部分商品從產品稅改征增值稅后所導致的稅負下降,同時兼具“寓禁于征”之目的,相應稅目多為煙酒、化妝品等消費品。
隨著經濟社會形勢變化,消費稅也隨之實施了幾次改革,如成品油消費稅稅負的增加、對一次性筷子征收消費稅、煙草消費稅稅負增加和征收環節的后置等。目前我國消費稅主要對煙、酒、油、汽車、輪胎、一次性筷子等13個稅目征收,稅率采用從量定額和從量定率良種,征收環節多在生產環節。2015年,國內消費稅收入達到1064億元,收入規模列居第三,在我國稅制體系中占用重要的地位。
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告明確指出:“調整消費稅征收范圍、環節、稅率,把高耗能、高污染產品及部分高檔消費納入征收范圍”。既2016年5月1日全面實施營改增后,我國消費稅改革迎來了重要的改革窗口期。恰此時點推出消費稅改革,可以充分體現改革的多重效應。
第一,體現節能環保稅制“綠色”理念。中國“綠色”稅制體系尚需完善,目前沒有專門針對環境保護的諸如環境稅(碳稅)的專門稅種,稅制的綠色理念僅僅體現在諸如企業所得稅(如節能環保設備投資的加計扣除等)、資源稅以及消費稅等各稅種的稅目和稅收政策中。將高能耗、高污染產品納入征稅范圍對構建我國“綠色”稅制體系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第二,引導消費、縮小分配差距。據有關報道,2015年中國奢侈品消費花費高達1168億美元占全球的46%。這意味著,隨著中國居民收入的提高以及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中國已進入奢侈品消費時代。消費稅改革如果將部分奢侈品,如高爾夫、高檔車納入征稅范圍,使得“富人”在消費奢侈品的同時,負擔更高的稅收,這不但可以緩解收入分配差距,還可以充裕國庫,提高政府對低收入者的轉移支付能力,起到“雙重”的縮小分配差距的效應。
第三,完善稅制。顧名思義,理論上消費稅應在“消費”環節,即在進入消費的批發或零售環節征收。但1994年開征消費稅時,鑒于當時的征管能力,我國絕大多數消費稅稅目采用了在生產環節征收。2009年對卷煙在批發環節加征了一道消費稅。目前僅有卷煙和首飾稅目實現了消費稅的“消費”環節征收。通過消費稅征收環節后移改革,同時將消費稅從價內稅改為價內稅,促進我國稅制完善。同時也可以讓消費者明白消費、明白交稅,還對完善我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以及培養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具有重要意義。
第四,強化消費稅的“寓禁于征”功能,助力中國“控煙”行動。煙酒消費有害健康。對煙酒征收消費稅中外有之、古今有之,其重要功能之一則是“寓禁于征”,即通過對煙酒課高負擔的消費稅,相應提高煙酒價格,進而減少消費者對煙酒的消費量。我國煙酒消費稅開征之初,便賦予了其“寓禁于征”的功能。自2003年中國與世界衛生組織簽署了《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并于2006年1月生效后,在世界各國廣為使用的“以稅控煙”手段被國內控煙人士賦予了更高的期望,提高煙草稅負的呼聲越發高漲,2009年卷煙消費稅稅負提高則有順應這一呼聲之意。與國外其他國家相比,中國煙草稅負仍有提高的空間。煙酒稅負增加和征收環節后移仍然是此次消費稅改革的重點。若能按照預期對煙酒消費稅實施改革,必將會強化我國消費稅的“寓禁于征”功能,助力中國“控煙”行動。
第五,有利于地方稅體系完善。我國消費稅自開征之初便將其設定為中央政府獨享收入。2016年5月1日全面實施營改增后,作為地方政府最大的收入來源營業稅告別歷史舞臺,由增值稅全部替代,盡管也相應將增值稅收入中央與地方的75%∶25%分成改為50%∶50%,但地方主體稅種缺失,盡快尋找能夠與營業稅規模相匹配的大宗稅源則是當前財稅體制改革的重點,這一重任自然落到了消費稅上。首先,消費稅是現存稅種,改革僅是對征稅范圍、征收環節以及稅率的調整,相比開征新稅種而言,改革阻力小。其次,消費稅收入規模足夠大,能夠在相當程度上承擔起作為地方政府主體稅種的責任。最后,將消費稅收入劃歸地方政府,有國際經驗可循。如美國的卷煙消費稅收入由聯邦、州和地方政府三級共享,三級政府收入的分享比例大致為38∶54∶8。酒和能源產品(如油)也是在聯邦、州以及地方政府三級征收。日本和加拿大也有類似情況。當然,如果按照現行消費稅稅制安排,將其設為共享稅(或者地方稅),其負面效應則會凸顯。比如,如果將煙酒消費稅作為共享稅,地方政府為了增加其收入,則會鼓勵本地開設煙廠酒廠,以增加其生產環節的消費稅收入。在煙酒供給大大增加的情況下,煙酒價格自然會下降,從而對煙酒消費形成利好,在這種情況下,則會對“寓禁于征”、助力“控煙”產生明顯的“負”效應。為此,消費稅征收環節后置至批發或零售環節,則成為改革消費稅收入分享體制的前置環節和必備條件。因此,消費稅改革有利于地方稅體系的完善,也是消費稅收入分享機制改革的重要支撐?;蛟S有學者會質疑,即使將部分稅目消費稅征收環節后移,只要將其收入劃歸地方,仍擺脫不了地方政府為增加財政收入而進行的干預,從而不利于“寓禁于征”目標的實現。實質上,征收環節放在生產環節還是“消費”(即批發或零售),對政府的干預度將產生質的影響。因為,相較于千千萬萬個消費者而言,生產商寥寥無幾,政府有能力、有手段對廠商的生產進行干預,而對于千差萬別的消費者而言,其消費是由其消費偏好決定的,政府沒有精力,也沒有手段進行干預。所以,將部分稅目的消費稅征收環節后移后,將該稅目的消費稅收入部分(或全部)劃歸地方政府是可能的,也是可行的。
第六,提高地方政府財政收支的匹配度,體現收入的“受益”性原則。理論上看,按照公共產品的受益面(人口數量和地理面積)和外溢性來看,公共產品可分為全國性公共產品和地方公共產品,前者受益面大,外溢性強。反之,后者受益面小,外溢性弱。因此,地方公共產品的提供更強調“地域性”,相應為地方性公共產品提供的融資也強調“受益性”,即稅負應由其轄區內的納稅人承擔,盡量避免稅負輸出(輸出至其它地區),而我國的消費稅恰恰具有這方面特點。如某地區的煙酒消費量大,該地區因消費煙酒導致的疾病的衛生支出則較高;某地成品油、汽車的消費量大,該地區的城市擁堵程度則較嚴重,用于治理城市交通的公共支出則較高。如果將煙酒消費稅以及成品油消費稅收入部分(全部)劃歸地方政府,恰恰可以彌補因這類稅目消費而帶來的財政支出成本,提高我國地方政府財政收支的“匹配度”,提高我國地方財政制度設計的科學性以及預算績效。
總之,當前迫切需要盡快推出消費稅改革,全方位發揮其改革的正面效應。
(作者單位: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