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 2017-4-25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和《安徽省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持續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等規定,現就進一步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我省國稅部門管轄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的印花稅(不包括按次貼花或繳納的印花稅),實行按季申報。
二、我省國稅部門管轄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實行按季申報。
三、納稅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由主管地稅機關根據其應納稅(費)金額大小核定申報納稅期限。
本公告所稱按季申報,申報期限為每季度終了15日內。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