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目前,一部分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每月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繳納所得稅,同時匯算清繳辦法規定,對于實行查帳征收和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年底應匯算清繳。既然是核定征收,為何還要匯算,如何匯算?
回復意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的規定:第十三條 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改變。?第十四條 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三)納稅人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據此,對采用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的企業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進行匯算清繳,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