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擴大小微企業享受減半征收所得稅優惠的范圍,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痹撆e措社會各界反響熱烈。為了完善全面營改增政策,繼續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推動創業就業,筆者建議還可以擴大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
現行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2.按照現行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3.按季納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
4.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5.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建議小微企業判斷標準按全部銷售額確定
《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落實和完善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營改增前,小微企業按增值稅和營業稅范圍分別確定銷售額,分別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全面營改增后,小微企業的判斷標準不應該按不同類別銷售額分別確定,而應該按全部銷售額確定。建議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按季納稅18萬元),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這樣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范圍擴大,只銷售貨物、勞務月銷售額6萬元的,按現行政策不能免征增值稅,按筆者建議也可以免征增值稅;只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6萬元的,按現行政策不能免征增值稅,按筆者建議也可以免征增值稅;銷售貨物、勞務月銷售額2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4萬元,按現行政策前者免征增值稅,后者不能免增值稅,按筆者建議均可免征增值稅;銷售貨物、勞務月銷售額4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2萬元,按現行政策前者不能免增值稅,后者免征增值稅,按筆者建議均可免征增值稅。
建議擴大免征增值稅的小微企業范圍
按現行政策,其他個人只有出租不動產,才能按期計算,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其他個人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不能按期計算,不能按月或按季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只能按次計算,每次(日)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300~500元、含本數)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為了避免對其他個人形成稅收歧視,讓其他個人享有平等稅收優惠,建議免征增值稅的小微企業范圍不僅包括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非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也包括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個人,其他個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按期計算,月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按季納稅18萬元),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其他個人向稅務機關申請***時,銷售額在金稅三期系統中自動匯總,月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免征增值稅;1個月多次銷售的,當月累計銷售額超過6萬元時,補繳增值稅;一次性取得多月收入的,分攤后的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建議擴大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全面營改增后,營業額并入銷售額,建議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修改為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2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6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同時建議該規定也應適用其他個人,其他個人到稅務機關***,月銷售額不超過20萬元,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個月多次銷售的,當月累計銷售額超過20萬元時,補繳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次性取得多月收入的,分攤后的月收入不超過20萬元的,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其他個人無須繳納水利建設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