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三)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營業稅。
三、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五、對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
六、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七、營業稅優惠 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