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近日,深圳地稅第三稽查局在檢查中發現深圳某軟件公司2013、2014年度均向客戶贈送了大量的禮品,卻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最終依法對其作出補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48萬元及罰款24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
稽查人員前往該公司辦公現場調取了賬冊資料,在查閱科目余額表的過程中,發現該公司2013、2014年度在管理費用——其他科目合計列支了240萬的費用,該公司財務人員對此無法給出明確的解釋,也不能夠提供該費用的原始憑證。稽查人員約談了該公司財務負責人,通過細致的稅收政策宣講打消了他的顧慮,該負責人告知稽查人員,這筆費用主要用于給客戶贈送禮品,由于費用性質特殊,客戶不愿提供身份證繳納個稅,他們就沒有為客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至此,涉稅問題已經水落石出,該局依法追繳并作出相應的處理。
稅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的規定,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部門在此提醒廣大納稅人,不要忽視代扣代繳義務,公司向客戶送禮也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