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新營改增稅收政策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已無須向建筑服務發生地的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了。但是,此類業務是否仍需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呢?
我國現有四種類型的“地級行政區”,即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地級行政區,介于省級行政區與縣級行政區之間,與地區行政地位相同的地級行政區,直觀的說,就是除直轄市和縣級市以外的名稱中含有“市”以及“地區、自治州、盟”的行政區。
在實務中,任何一戶建筑企業肯定都要以某個地址作為注冊登記的機構所在地,而承接施工項目的范圍則不限于某地,一般來說,大型建筑企業承接的建筑施工項目跨市、跨省的居多,而小一點的建筑企業承接本縣(市、區)范圍內和本地級市內跨縣(市、區)的工程項目居多。
2016年5月1日期執行的《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異地施工),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這種方式固然有其積極的一面,但對于在同一地級市范圍內跨縣(市、區)特別是在多個縣(市、區)從事建筑業務的納稅人來說,也不可避免的會增加其辦理預繳增值稅的工作量。
因此,最新營改增政策對此作了簡化處理的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的征管規定。
通俗的來表述本條規定的意思就是:
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不實行異地預征的征管模式,不向建筑服務發生地的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發生納稅義務后,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依11%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允許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依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相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
那么,“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此類情形,是否仍然需要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呢?
最新政策對于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只規定不實行異地預征的征管模式,并未對是否應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作出規定,因此,仍應按照原來的規定,即“納稅人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域內跨縣(市)經營的,是否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由省稅務機關自行確定”的規定執行。
現在,有些地區的稅務機關已經明確規定“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無須再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但也有很多地區的稅務機關表示此類情形仍需開具(或未明確規定不需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按照規定,異地經營的納稅人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時應提供《外管證》,建筑安裝行業納稅人另需提供外出經營合同復印件或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
那么,即使無須向施工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但,是否還需要進行報驗登記呢?是否還需要提供外出經營合同復印件或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呢?
納稅人應及時向施工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查詢當地的具體政策規定,防范稅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