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善解決并有效規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通過不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經營場所出租方、經營場所物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電表總表單位)向供電企業代購電力產品取得進項稅抵扣憑證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精神,現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通過電表總表單位代購電力產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通過非一般納稅人電表總表單位向供電企業代購電力產品,是指實際耗用電力的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實際用電企業)先將電費支付給電表總表單位,再由電表總表單位支付給供電企業。
電表總表單位先行為實際用電企業墊付電費的,實際用電企業不得按本公告規定要求供電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商業銀行、電信企業(含中國鐵塔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通過電表總表單位代購電力的,按以下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實際用電企業和電表總表單位雙方根據內部電表,按期簽字確認承租方生產經營實際耗用情況,共同填制《非直供電總分表單位電費分割單》(見附件1,以下簡稱《分割單》),由實際用電企業持分割單和電費普通發票復印件到供電企業辦理開票手續。實際用電企業在同一縣(市、區)范圍內通過多個電表總表單位代購電力的,應按月匯總《分割單》,填制《非直供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表電費匯總表》(見附件2,以下簡稱《匯總表》),連同分割單、電費普通發票復印件一并提交給供電企業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對原普通發票開具相應紅字發票。
實際用電企業應事先向供電企業提供電表總表單位在供電企業登記的單位名稱、電表表號等信息,如有增減變動的,實際用電企業應在發生變動后10個工作日內將變動信息提交給供電企業。
(二)供電企業按《匯總表》注明的電量、金額等,向實際用電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商業銀行、電信企業以外的其他一般納稅人通過電表總表單位代購電力的,按以下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實際用電企業和電表總表單位雙方根據內部電表,按期簽字確認承租方生產經營實際耗用情況,共同填制《分割單》,作為提交給供電公司作為向不同銷售對象開具發票的憑證。
(二)電表總表單位攜帶繳納電費銀行回單、電費普通發票原件及《分割單》到供電企業辦理開票手續。
供電企業收回原來開具的普通發票,并開具相應的紅字發票。按《分割單》向實際用電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原普通發票注明的價稅合計數與新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價稅合計數的差額,向電表總表單位重新開具普通發票。
四、供電企業根據本公告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向實際用電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凡供電企業在向電表總表單位收取電費時已計提銷項稅額的,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不需要重復計提銷項稅額。
五、供電企業為實際用電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核對以下信息:
(一)分割單所有項目是否填寫完整;
(二)分割單上填寫的實際用電企業的用電量是否超過總表電量;
(三)分割單上填寫的實際用電企業電費金額是否超過電費普通發票上的電費金額。
六、實際用電企業、電表總表單位和供電企業應將分割單、款項支付憑證等原始資料留存備查,以便核實業務真實性。實際用電企業、電表總表單位對上述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七、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非直供電總分表單位電費分割單
2.非直供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表電費匯總表
安徽國家稅務局
2017年5月24日
《安徽國家稅務局關于代購電力產品發票開具問題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公告起草的背景
近期,有很多租賃經營場所的納稅人反映,由于其不是電表的開戶單位,并且經營場所的出租方也不具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導致其通過經營場所出租方向供電企業代購的電力產品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此外,經營場所由物業管理企業統一收取電費的企業也面臨同樣的問題。為妥善解決上述問題,切身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精神起草了本公告。
二、該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實際用電企業通過不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電表總表單位向供電企業業代購電力,且電表總表單位不代墊電費的,可以由供電企業向實際用電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商業銀行、電信企業(含中國鐵塔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通過電表總表單位代購電力的,實際用電企業和電表總表單位雙方根據內部電表,按期簽字確認承租方生產經營實際耗用情況,共同出具《非直供電總分表單位電費分割單》,由實際用電企業持分割單和電費普通發票復印件到供電企業辦理開票手續。實際用電企業在同一縣(市、區)范圍內通過多個電表總表單位代購電力的,應按月匯總《非直供電總分表單位電費分割單》,填制《非直供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表電費匯總表》
(三)商業銀行、電信企業以外的其他一般納稅人通過電表總表單位代購電力的,實際用電企業和電表總表單位雙方根據內部電表,按期簽字確認承租方生產經營實際耗用情況,共同填制《非直供電總分表單位電費分割單》,由電表總表單位攜帶繳納電費銀行回單、電費普通發票原件及《非直供電總分表單位電費分割單》到供電企業辦理開票手續。
供電企業收回原來開具的普通發票,按《非直供電總分表單位電費分割單》向實際用電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原普通發票注明的價稅合計數與新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計稅合計數的差額,向電表總表單位重新開具普通發票。
(四)供電企業為實際用電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核對相關信息。
(五)供電企業根據本公告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向實際用電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凡供電企業在向電表總表單位收取電費時已計提銷項稅額的,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不需要重復計提銷項稅額。
(六)實際用電企業、電表總表單位和供電企業應將分割單、款項支付憑證等原始資料留存備查,以便核實業務真實性。實際用電企業、電表總表單位對上述資料的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