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8〕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現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依據本通知認定***符合條件***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認定***其他非營利組織;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工資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采取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組織等處置方式,并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稅務登記所在地***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地區***同行業同類組織平均工資水平***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對取得***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二、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應向其所在地省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本通知規定***相關材料;經地市級或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分別向其所在地***地市級或縣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本通知規定***相關材料。 財政、稅務部門按照上述管理權限,對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請享受免稅資格***非營利組織,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管理制度; (三)非營利組織注冊登記證件***復印件; (四)上一年度***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明細情況; (五)上一年度***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員整體平均工資薪金水平、工資福利占總支出比例、重要人員工資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平排名前10***人員); (六)具有資質***中介機構鑒證***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七)登記管理機關出具***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事業發展情況或非營利活動***材料; (八)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當年新設立或登記***非營利組織需提供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材料及本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申請當年***材料,不需提供本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材料。 四、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免稅優惠資格期滿后六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其享受免稅優惠***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按照初次申請免稅優惠資格***規定辦理。 五、非營利組織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取得免稅資格***非營利組織應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免稅條件***,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取得免稅資格***非營利組織注銷時,剩余財產處置違反本通知第一條第五項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應納企業所得稅款。 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享受優惠年度不符合本通知規定***免稅條件***,應提請核準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財政、稅務部門,由其進行復核。 核準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財政、稅務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管理權限,對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進行復核,復核不合格***,相應年度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六、已認定***享受免稅優惠政策***非營利組織有下述情形之一***,應自該情形發生年度起取消其資格: (一)登記管理機關在后續管理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 (三)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部門評定***C級或D級***; (四)通過關聯交易或非關聯交易和服務活動,變相轉移、隱匿、分配該組織財產***; (五)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六)從事非法政治活動***。 因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自其被取消資格***次年起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認定申請;因上述第(六)項規定***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將不再受理該組織***認定申請。 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非營利組織,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其存在取消免稅優惠資格情形***當年起予以追繳。 七、各級財政、稅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認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通知》(財稅〔2014〕13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2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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