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2017年匯算清繳,一次性扣除政策仍只適用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和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規定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和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以及特定行業中的小型微利企業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
(二)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允許一次性稅前扣除,不論行業,不論是否專門用于研發,不區別是否小型微利企業。
(三)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專門用于研發或者屬于特定行業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四)特定行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不論是否用于研發,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五)總結可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的包括:
1、單價小于5000元的固定資產;
2、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儀器、設備;
3、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儀器、設備;
4、2014年1月1日或2015年1月1日后,特定行業中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購進的研發與生產經營共用的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儀器、設備
即2018年以前一次性扣除的儀器、設備要滿足:不超過100萬元+新購進+專門用于研發,或者不超過100萬元+新購進+特定行業+小型微利企業;2018年以后一次性扣除只需要滿足不超過500萬元+新購進。
(六)總結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包括:
所有行業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或者特定行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不論是否用于研發)。
(七)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