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文《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繼續實施,期限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明確幾種暫不征土地增值稅的企業:
一、對改制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稱房地產)(以前稱為“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制后的企業。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
三、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
四、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
值得注意的是:
1.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情形不適用于該政策。
以前,如果轉移房地產方為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受讓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符合條件轉讓方可以適用暫不征稅政策,現在明確不可以!
2、申請該政策優惠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的資料增加。
除了財稅〔2015〕5號文件中規定的相關房產、國有土地權證、價值證明等書面材料外,增加了房地產轉移雙方營業執照、改制重組協議或等效文件,轉讓方改制重組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地價款的憑據(復印件)。
3、明確不改變原企業投資主體概念的解釋。
本通知所稱不改變原企業投資主體、投資主體相同,是指企業改制重組前后出資人不發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企業出資人必須存在于改制重組后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