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7月5日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明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8號,以下簡稱38號公告),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稅務機關內部的信息流轉會更加高效,納稅人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更便捷。
梳理:新流程要點有哪些
2017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以下簡稱103號文件),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更名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創新相關制度,明確納稅人機構所在地和經營地國稅、地稅機關的工作職責和要求。38號公告對103號文件中涉及國稅、地稅的內容作了調整和明確,其他有關事項仍適用103號文的規定。結合38號公告及103號文件,新的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流程要點如下:
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納稅人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否實施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由省級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前履行報告義務時,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報告表,并出示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副本(未換照的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或加蓋納稅人公章的副本復印件(以下統稱稅務登記證件);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只需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具備網上辦稅條件的,納稅人可通過網上辦稅系統,自主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不具備網上辦稅條件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跨區域涉稅事項由納稅人首次在經營地辦理涉稅事宜時,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報驗,報驗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
原“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的有效期為180天,103號文件取消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區域經營合同執行期限作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納稅人可在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納稅人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后,應當結清經營地的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再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稅務機關審核后同意辦結的,經營地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人不需要另行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反饋。
分析:辦稅流程更加順暢
總體分析,按照新的辦稅流程,納稅人將感受到更大的便利。
舉例來說,蘭州市某建筑公司在西安市承接了一項工程,合同約定的施工期限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在進場施工前,企業在蘭州市的稅務機構填報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在8月企業首次到西安市的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時,應進行報驗。由于客觀原因工程需要延期至2019年11月30日,各方簽訂了《工程合同延期協議書》。企業應持協議書和《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前往西安市或蘭州市的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續,將工程延長至協議書標明的完工日期——2019年11月30日。
2019年11月20日施工結束,企業應向西安市的稅務機關繳清所有稅款及增值稅附加,并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西安市的稅務機關核對無誤后,電子信息自動傳遞回蘭州市的稅務機關,企業可以直接向西安市的稅務機關索取《稅務事項通知書》。至此,企業的跨省施工稅務事項辦理完畢。
從上述案例不難看出,新的稅務機構成立后,隨著38號公告的執行,納稅人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會更便捷。原來企業完工后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時,需要在經營地原國稅、地稅機關分別結清應納稅款,兩頭跑完之后才能到機構所在地原國稅機關核銷。現在,企業只需要在經營地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并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即可。此外,原來納稅人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時,需選擇“企業所得稅所在地”,一旦選擇錯誤,可能會造成經營地漏征增值稅附加等一系列問題。因機構合并,現在該欄目已改為單選項,消除了納稅人選擇錯誤的可能,避免了由此可能帶來的后續問題。
注意:有效管控稅務風險
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相關的稅務風險也要注意。
一方面,企業要注意時間節點的問題。比如,開工前及時報告、開工后及時報驗、完工后及時反饋,避免逾期辦理對企業的納稅信用等級產生影響。
另一方面,企業要及時在經營地預繳稅款,并在機構所在地抵減。實踐中,稅務機關會對納稅人已抵減稅款、在經營地已預繳稅款和應預繳稅款進行分析、比對,發現疑點的,會及時推送至風險管理部門或者稽查部門組織應對,納稅人應引起高度重視。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蘭州市稅務局)
——刊登于《中國稅務報》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