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納稅人書立的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的憑證是要按規定繳納印花稅的,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況可以享受減免。例如,前些日子,大學畢業生小輝和幾個好友合伙開了一家小微企業,為了業務能正常開展,公司向銀行借款并簽訂了借款合同。公司業務開展得如火如荼,好友阿勇突然提醒小輝,說自己聽說借款簽訂的借款合同是要繳納印花稅的。由于對相關規定不了解,小輝決定撥打廣州地稅納稅服務熱線(020)12366-2進行咨詢。
工作人員向小輝解釋,小輝的公司向銀行借款簽訂的合同是免征印花稅的。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規定,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同時提醒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撫養孤老傷殘的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書立的書據,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等,都是免征印花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