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推出新的小微企業普惠性減稅措施,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多個稅種,覆蓋企業經營的各個方面。據統計,此次推出的新政僅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減稅,就惠及1798萬家企業,占全國納稅企業總數的95%以上,其中98%是民營企業,預計每年可再為小微企業減負約2000億元。
財稅部門還在稅收征管方面推出切實可行的配套舉措,確保支持小微企業的稅費政策落地生根。
可以看出,此次新一輪支持小微企業的減稅降費政策是全方位、多層次、“套餐式”的。
從增值稅看,不僅擴大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適用范圍,還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并且,提高小規模納稅人的月銷售額起征點。2019年1月新推出的減稅政策中,進一步提高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起征點,由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至10萬元,稅收優惠受益面大幅擴大,且稅收優惠方式簡明易行好操作,將明顯增強企業獲得感,更大激發市場活力,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壯大,更好發揮小微企業吸納就業主渠道的關鍵性作用。
從企業所得稅看,一是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擴大小型微利企業的覆蓋面。政策調整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標準上限分別為100萬元、工業企業100人(其他企業80人)和工業企業3000萬元(其他企業1000萬元)。此次調整明確將上述三個標準上限分別提高到300萬元、300人和5000萬元。
二是引入超額累進計算方法,加大企業所得稅減稅優惠力度。政策調整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實際稅負為10%。此次調整引入超額累進計稅辦法,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按應納稅所得額分為兩段計算: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為5%;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10%。
三是擴大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向初創科技型企業可按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適用范圍。政策調整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主要條件包括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等。此次調整將享受創業投資稅收優惠的被投資對象范圍,進一步擴展到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與調整后的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相關標準保持一致,從而進一步擴大了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人享受投資抵扣優惠的投資對象范圍,鼓勵創投企業資金投向小微企業。
四是延長小微企業虧損結轉的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按照原來的規定,企業超過5年的虧損無法結轉彌補。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研發設備加速折舊等政策,將加大企業的所得稅扣除金額,5年的虧損彌補時間限制可能使相關企業的虧損無法得到足額扣除。新政策考慮到科技企業的生命周期特點,鼓勵其可持續性加大投入研發,即使前期由于研發支出的擴大發生了虧損,由于結轉虧損的期限長達10年,該項成本未來依然有可能稅前扣除,大大降低了企業的稅收負擔,有利于其可持續經營。
從個人所得稅看,此次個稅法改革后,擴大了個體工商戶及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的所得扣除范圍,意味著以個體工商戶或合伙企業形式成立的小微企業,不但允許經營成本的扣除,并且投資者或經營者本人還可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各項扣除,包括此次新個稅法新增的專項附加扣除;擴大了稅率級距,降低部分個體工商戶及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的稅收負擔,意味著以個體工商戶形式成立的小微企業即使獲得更多的利潤,也可以適用更低的稅率,以降低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對于投資于合伙制企業的分紅予以自然人合伙人一定的選擇權利,其既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也可以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
最后,在其他稅種方面,除了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的優惠,2019年1月頒布的《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還增加優惠稅種和費用。各地可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以及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兩項附加。同時,已依法享受稅費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項優惠政策。雖然,以上均為小稅種,在稅收收入中的占比不大,但是,對于小微企業而言,卻是一筆不小的稅費支出。因此,減免至一半,可以大為減輕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此外,賦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權,允許其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目前如浙江等多個省份已經采用50%的足額減免政策。
為確保小微企業普惠性減稅政策更好地落地生根,稅務部門采取了一系列簡化申報流程、提高辦稅效率的舉措,力求以更多的辦稅便利促進納稅人更好享受政策紅利。
首先,為了降低納稅人的遵從成本,增強稅收的確定性,使小微企業及時享受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必須明確新老政策的銜接。例如,由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優惠條件放寬,考慮到一些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能會有按規定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訴求,稅務機關專門將2018年底到期的“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規定再延長一年,延期至2019年底。
例如,考慮到增值稅免稅標準提高,對跨地區經營按原規定需要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明確只要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則無需預繳稅款。
又如,對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普通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免稅標準提高后,依然可以使用現有稅控設備繼續開票,不需要辦理繳銷手續;如果小規模納稅人前期已納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同樣還可以延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在地方稅減征方面,考慮到各地出臺政策的時間不一,且可追溯至1月1日起實施,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未及時申報享受減征優惠的,可申請退稅或抵減以后納稅期的應納稅款。
其次,由于小微企業通常缺乏會計人才,除了加強宣傳及培訓之外,此次在征管上還采用自動的便利征管方式,主要體現為“三個無需”和“三個自動”,簡化納稅程序,以幫助小微企業獲得減稅紅利。
在增值稅方面,小規模納稅人當期如發生銷售不動產行為,在辦理申報時,系統會提示納稅人錄入當期所有應稅銷售額,并根據扣減不動產銷售額的余額,幫助納稅人判斷是否可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最后,降低小微企業的預繳稅款負擔。預繳稅金直接占用小微企業的當前現金流,在融資難的背景下,這對于小微企業的經營會產生直接負擔。為解決這一問題,此次新政調整為可直接按當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應納稅所得額等情況判斷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一是避免了當年度與上一年度經營情況發生較大變動而造成應享受優惠但無法享受的情況發生。二是真實反映了企業本年度經營狀況變動和實實在在享受的稅收優惠,減少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帶來的退稅(資金成本增加)和補稅等方面的麻煩,增強了小微企業享受優惠的確定性和便捷度,減少了資金占用。三是減輕了企業財務人員工作負擔,節約了時間成本,減少了稅收遵從成本。
總而言之,我國新一輪的普惠式小微企業減稅降費不但在稅制上覆蓋了多個稅種,體現出普惠性;并且通過簡便納稅程序、提高納稅服務、降低遵從成本,使小微企業更為便利地獲得減稅紅利,有助于小微企業的各項減稅降費政策落地生根。(李旭紅 作者系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