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假設2019年6月其在某酒店召開產品推廣會,取得酒店開具的住宿費、餐費和場地租賃費三張專用發票,請問三項費用的進項稅額都可以計算加計抵減額嗎?
答:39號公告規定第七條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十七條規定,餐飲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該例中,納稅人取得住宿費和場地租賃費的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可以計提加計抵減額,取得餐費的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也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